问题 | 隐名股东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隐名股东是否对公司负有责任,是指依照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股东。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股东通常被称为记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其出资额确定,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隐名股东的资格有两种学说。一是“实体论”,即实际出资的隐名人是法定股东;二是“形式论”,即以明显股东为法定股东,否定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资格,指依照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股东通常被称为记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者实际认购该项投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份(仅限记名股份)、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簿表明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模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者”、“实际投资者”或“隐名股东”,被投资公司公告的投资者可以被称为“记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性股东权利义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上。匿名股东是否会被认定为实际投资者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匿名股东与知名股东之间有协议。虽然本协议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但在匿名股东和知名股东之间仍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对显性股东进行约束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双方不同意隐名股东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确认双方的隐名投资关系,将其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隐名股东与作为公司实际股东的第三方之间承担法律责任,隐名股东应当在明显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在公司不依法设立时,与明显股东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依法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不用说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就像是合伙关系,企业创始人(包括实际投资者和名义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记名股东(明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隐名股东与主要股东、其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保护股东权益,承担股东的法律责任。如果双方未能就实际投资者是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达成一致,且实际投资者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显性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出资所带来的股东利益,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的事实。此时,隐名股东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投资借款关系,不应被视为隐名投资关系,而可以被视为债务关系,可见,休眠公司是公司的投资者,需要为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隐名股东还需要承担第三人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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