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外贸合同应注意什么当事人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法》的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所取代。?《 《民法典》施行前,除了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以下主要事项:(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原则不仅在国际政治关系中得到贯彻,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也得到贯彻。涉外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须维护国家主权,不得订立损害国家主权的涉外合同 (2)遵守有关国际交往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尤其要遵守涉外法律、行政法规。当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遵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国际条约。目前,如上所述,对外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对外经济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签订合同,代为办理有关贸易事务。 (四)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对外贸易事项与外国签订合同。代理人不得超越业务范围签订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范围签订合同。委托人也是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的,代理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是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代理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这实际上是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的内容,详见本书“委托合同”一章) (5)经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须经国家批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经国家批准的合同,经批准后成立。特别是国家限制的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签订合同的,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法,对外贸易合同的过程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订立比国内交易的谈判复杂得多,充满矛盾。选择合适的对外贸易伙伴进行询价。询价对象的数量应根据产品和交易的特殊选择来确定。不适合在同一地区进行多次询价,影响市场价格,也不适合只限于个别客户而不进行比较和选择。对于大量的进出口任务,要妥善安排采购或销售进度,避免因对方涨价或降价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在探究中要注意策略。一般来说,我们不应过早地透露真实意图,以免处于不利地位。但是,我们要注意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技术要求。询价对双方均无法律效力,对每笔交易的秘书处也无必要。有时,不需要询问,就可以直接向另一方进行询问。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点,因此不能忽视。贸易谈判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或口头形式(电话等),也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上知识就是对“外贸合同起草中应注意的问题”的回答。外贸合同起草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原则、遵守有关国际交往的法律法规、主体必须合法等,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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