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价款无法确定怎么办 |
释义 |
一、买卖合同价款无法确定怎么办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时所指的交易习惯包括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价款确定习惯,如一些贸易术语,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将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进行挂钩后形成的一揽子价格术语等,又称为价格条件或者贸易条件等) 若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买卖合同应该如何支付价款 根据《合同法》第159条及第61条、第62条第2项的规定,支付价款应: 1、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买卖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确定的数额支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买卖双方对价款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或按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即以合同规定或依法确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地点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认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交付标的物,而在此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标的物交付时的价格计算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而又遇价格上涨的,按原价格计算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遇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计算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买受人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而又遇价格上涨的,按新价格计算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遇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计算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 以上就是买卖合同价款无法确定怎么办的解答。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解答疑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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