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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愿乘坐公司大巴回家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释义

他不想坐公司的公共汽车,一个人回家了。结果,他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公司认为,该员工违反了公司的班车制度,因此伤害不属于工伤,检方要求劳动部门取消工伤认定。近日,南京溧水法院认为,该公司实行班车制度,强迫员工乘坐班车上班,限制了职工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应属无效,故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请
    2010年9月,吕婷在**公司当厨师。2012年11月9日中午,吕婷下班回家。她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来被送往医院治疗。据交警称,陆婷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2013年12月5日,经吕婷申请,丽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认定吕婷为工伤。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3月10日,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称陆婷系丽水区外地人。她家离公司有20多公里,所以上下班都要坐班车。公司专门制定了班车制度和乘坐班车人数统计表,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未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他负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认定没有问题公司认为陆婷的伤停时间不是上下班时间。吕婷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中午,但这次不是上下班时间。陆婷在这家公司当厨师。公司里有两个厨师。他们做午餐和晚餐,所以中午没有时间回家,公司也不允许她回家。2012年11月9日中午,她未请假就离开了公司。这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因此,陆婷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应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人的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即使公司为员工在居住区外提供班车服务,员工也有权选择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公司不能限制或剥夺员工的这一权利。陆婷的伤停时间与上下班时间一致。据调查,事发当天,陆婷等人为公司员工做午餐。因为下午还有一个人值班,吕婷收拾完碗筷就回家了。下午1点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伤时间正好是下班时间。即使陆婷没有请假就离开了公司,也不能否认陆婷工伤认定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吕婷说,公司没有安排接送她上下班的班车,也没有严格规定她必须乘坐班车上下班。事发当天中午,她工作正常,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申请,法院驳回公司申请,支持工伤认定p>

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班车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未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的,应当承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责任”,而且应当承认,公司通过这一制度应当免除其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受理,三方对陆婷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事故发生时陆婷是否正常下班或擅自离职,陆婷是否违反单位公车管理规定,影响工伤认定。至于事发时陆挺工作是否正常,由于证据矛盾,难以核实。法院认为,即使陆婷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职,公司也可以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陆婷进行处罚,但不能剥夺陆婷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不应影响工伤认定。公司的班车管理制度限制了陆婷选择上下班交通工具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最后,法院驳回了**公司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的申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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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