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合伙纠纷处理中的误区 |
释义 |
1、 未经清算,不得接受合伙企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管辖范围,就应当予以受理。所谓具体事实并非无可争辩。因此,即使没有事先清算,也应予以接受。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偿;二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评价,仅适用于财务管理完善的个体合伙企业;三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要求提供证据的,应当对会计凭证逐一进行质证,拒绝交出账簿,以妨碍诉讼和处罚。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由于财务制度混乱,即使通过审计和会计评估,也无法查出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此,有些法院不能根据原告的证据驳回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终渠道受阻。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在变卖合伙财产后设置障碍,使账目无法查清,以使法院无法办理并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账户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投资形成不动产、机器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费用;三是营业收入;第四,债务。后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然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2、 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用第一部分的资产清偿债务。对债务的清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资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的比例对内清偿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小编为您安排的。处理个人合伙纠纷,需要清算合伙财产,并有相应的合伙协议。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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