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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合伙纠纷处理中的误区
释义

1、 未经清算,不得接受合伙企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管辖范围,就应当予以受理。所谓具体事实并非无可争辩。因此,即使没有事先清算,也应予以接受。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偿;二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评价,仅适用于财务管理完善的个体合伙企业;三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要求提供证据的,应当对会计凭证逐一进行质证,拒绝交出账簿,以妨碍诉讼和处罚。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合伙协议虽已终止,未经清算不得终止合伙,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要程序。企业法人未经清算不得终止。但个人的伙伴关系是不同的。《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企业只有在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终止。合伙人协议的终止事由出现或者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企业可以终止。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合伙人出资额相等的,应当考虑多数意见;合伙人的出资额不相等的,可以按照出资额超过合伙企业总额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应当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只要双方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合伙企业就会终止,清算就是下一步。合伙企业终止后,部分合伙人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其他合伙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只要无效合伙的当事人表示不再参加合伙或者其行为表明不再参加合伙,无论合伙人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如有合伙人继续经营,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法院在处理无效合伙纠纷时,部分合伙人继续擅自从事非法经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原合伙人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显然是不恰当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无主观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退伙人不享有营业收入,不承担责任。无效合伙的处理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中的同居规则,也就是说,如果合伙合并,它会聚在一起,如果合伙不合并,它会分裂,即使合伙不打架,它也可以走开。对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中积累的财产是共同的,否则归个人所有
    第三,账目不清,合伙财产不予处理,拒绝分割财产的主张p>

由于财务制度混乱,即使通过审计和会计评估,也无法查出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此,有些法院不能根据原告的证据驳回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终渠道受阻。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在变卖合伙财产后设置障碍,使账目无法查清,以使法院无法办理并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账户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投资形成不动产、机器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费用;三是营业收入;第四,债务。后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然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2、 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用第一部分的资产清偿债务。对债务的清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资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的比例对内清偿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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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5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