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财务会计问题研究,st和Pt公司为了保住壳资源,进行所谓的重大资产置换,加快了资产重组的步伐。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重大资产置换的标准,即总资产三项指标中的任意一项,涉及资产置换的净资产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以上。但是,重大资产置换的会计政策法规没有明确的标准。本文试图探讨与重大资产置换有关的会计问题 与重大资产置换有关的一些财务会计问题。为了保证资产置换的公平性,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对置换对象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置换对象的价格和价差。然而,在实践中,交换资产的入账价值却大相径庭。如st钢管及**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进行整体资产置换时,记录了置换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2002年,St传昌将以汇源集团持有的汇源光通信、汇源进出口及**电力电缆等权益性资产置换其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及负债,这些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70.06%,并记录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两种情况同样是重大资产置换,但换入资产的计价方法却有很大不同:前者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后者按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第29号意见“非货币性交易”,替换主要资产时,交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照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确定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只能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在很多情况下,它不能反映资产置换业务的实质和置换资产的真实价值,另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时,只对置换资产的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对剩余的部分置换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这势必造成上市公司两部分资产的估值依据不一致。为使计价基础一致,还应对资产的剩余部分进行评估,按评估值进行重估,并将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重大资产置换是否适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重大资产置换交易本身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那么,是否适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对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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