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认购本章程规定的股份;一次性缴纳的,应当立即足额缴纳出资;分期付款的,应当立即支付定金。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公开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刊登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购书。认购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购人填写认购股数、认购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的股份数额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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