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意见还认为,在处理公司、企业股权分置问题时,应当依法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待遇往往涉及善意第三人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分割财产时,第三人的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变动必须事先征得第三人同意,并经第三人同意。否则,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作出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资金数额的分割以配偶一方的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一)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的,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二)夫妻就转让出资的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前款规定的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设立有限公司的情形,离婚原则与合伙原则类似。需要注意的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处理夫妻共同出资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的股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记名股票的,按照记名股票的转让程序分割;对于未注册股份,持股一方应将半数股份交付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财产以夫妻一方共同财产的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配偶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的,转让所得的财产可以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权的,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转让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根据有关司法机关的审理意见,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夫妻双方是夫妻共同出资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愿意以自己的财产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自己的资本继续参加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分配盈余并承担债务。一方不愿继续参与经营的,除另有约定外,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的,按照退出的有关规定处理,夫妻共同有权处分出资和出资所得。不参与经营的一方想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按照加入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具体操作中,不参与操作的一方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的一半转让给另一方,而不是将另一方的实际出资额。这与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的情况类似。未参与经营的一方不愿意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或者原合伙企业的第三人不同意加入合伙企业的,参与合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这种补偿不应以出资时的出资额为基础,因为个别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是不断变化的,而原本额外的出资负担已经转化为以出资为基础的权益。因此,离婚时,应评估此类权益的价值,并将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此时,评估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出资额。如果参与经营的一方不想继续经营,不参与经营的一方想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夫妻双方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企业股份转让通则》办理。在实践中,参与经营的一方可以通过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方式参与合伙企业。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行使该项权利时,夫妻一方转让合伙企业股份的所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注意一方为逃避责任转让合伙企业财产或者与其他合伙人串通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的情形。如发现,按妨害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处理相关案件:张某(男)与艾某(女)于2004年4月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张某将上海一钢套厂30%的股权交给了艾某,双方同意在2004年7月离婚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到工商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因张某不配合艾某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艾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履行离婚协议。因为这场官司,上海一家钢制套筒厂的其他4名股东立即得知张某放弃了股权。随后,其他四名股东对张某与艾某的转让协议提出异议,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张某与艾某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股权转让部分无效,因为该部分股权转让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权,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艾某的离婚协议中,张某将自己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艾某的条款,不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目前,另一名股东愿意购买股权,法院应予以支持。四大股东之一的赵某愿意以30万元的价格收购张某30%的股权,其他三大股东也同意赵某的收购。因此,法院判决将张某30%的股权转让给赵某,而转让款应归张某、艾某另案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投资设立独资企业企业以一方名义,经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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