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海关查获的侵权服装和货物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货物,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海关启动查封扣押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所谓的“被动”程序,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押侵权货物;第二种方式是“主动”程序,海关主动发现侵权货物,通知权利人申请。对于第一种申请扣留,是指知识产权人发现该批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要求海关扣留有充分侵权证据和担保的侵权货物,这种方式要求更高,要求如下:(1)表明具有知识产权的有关文件和证明;(2)侵权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的信息、货物的名称和规格、进出港时间、航班号,第二种主动发现并通知权利人的程序,是指海关发现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先向海关备案),主动通知债权人,由债权人决定是否申请拘留。这种方式的启动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备案,海关对未备案的知识产权不予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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