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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国家主管当局的干预使海上救助法律关系复杂化。在实践中,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救助金请求权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和误解。本文结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海上救助实践,探讨了国家主管部门在海上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989年国际救援公约第5条规定:“本公约不影响与公共当局进行或控制的打捞作业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的任何规定。从事此种救助作业的救助人有权根据本公约享有与救助作业有关的权利和赔偿。负责打捞作业的公共机关享有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赔偿的范围,应当符合该机关所在国的法律。中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还规定:“对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或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有本章规定的权利和赔偿。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和海运国的相关立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由此可见,国家主管机关在救助作业中享有普通救助人的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相应的权利,主管机关也应承担一般救助方相应的义务。    

第一,救助时免费使用被救助方的相关设备,被救助方的相关设备能够合理使用,这也是被救助方充分合作义务的体现。
    

第二,当救援有效时,被救助方可以获得奖励。支付报酬是被救助人的一项重要义务。获得救助报酬是救助方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救助方必须在救助有效的前提下享有这一权利。是的,“有效”对这一要素的理解有两个方面:第一,救助标的物必须全部或部分保留;第二,如果救援行动保留了全部或部分救援标的,但由于救助方的过错最终未能保留救援标的,则仍然认为救援有效。
    

第三,当船舶或船上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货物在进行救援时受损时,他们有权获得特别赔偿。
    

第四,救援行动结束后,有权要求被救助人提供担保,并支付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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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