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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股份法
释义

发行部门:德国发行号:
    

[章名]第一部分股份公司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股份公司的性质
    

(1)股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公司。债权人仅以公司财产担保公司的债务
    (2)股份制公司有一种分为股份的基本资本
    

第二条创办人人数
    

至少有五名以股份换取股份的投资者参与公司合同(章程)的确定第三条股份公司作为贸易公司,即使企业本身不从事经营活动,也视为贸易公司。(1)股份公司的名称通常来源于企业的性质。它必须包含“股份公司”一词(2)如果股份公司继续使用转让的商业公司的名称(《商法典》第22条),它必须?“股份公司”的名称写为公司的名称(1)公司的所在地是公司章程确定的地点(2)公司章程通常在有公司的地方或经理所在的地方,或者管理部门是第六条基本基金和股票必须以西德马克计价第七条基本基金的最低面值为100000西德马克(1)股票的最低面值为50马克。低于最低面值的股票无效。发行人作为一般债务人,应就发行损失向股东负责(2)股票的较高面值应以整百西德马克计算(3)股票是不可分割的(4)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股东在股票发行前获得的股票证书(临时证券)第九条股份的支付:(一)低于票面金额的,不得发行股份;(二)高于票面金额的,允许发行股份;(一)股份可以是无记名的,也可以是记名的;(二)股份必须登记。如果股票是在面值或更高面值的款项付清之前发行的,则应在股票中说明部分付款的金额。(3)临时证券必须登记;(4)无记名临时证券无效。发行人作为一般债务人,应当对发行损失向股东承担责任。第十一条特殊股票可以享有各种权利,特别是在利润分配和公司财产分配方面,具有相同权利的股票构成一类。(一)每股都可以享有表决权。根据本法的规定,优先股可以作为无表决权的股票发行。第十三条股票、临时证券的签名可以多样化,而签名的有效性可以以特殊字体为准。第十四条本法的裁决法院是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没有其他规定的,第十五条合营企业是指依法独立的企业,所属行业占多数、持股占多数的企业(第十六条)、关联企业和优势企业(第十七条)、康泽企业(第十八条)、康泽企业(第十六条)、康泽企业(第十八条)、康泽企业(第十六条)、康泽企业(第十七条),Konzern enterprises(第18条)、Konzern enterprises(第18条)、Konzern enterprises(第18条)、Konzern enterprises(第18条),Konzern Enterprises合资企业(第19条)或企业合同(第291条和第292条)
    第16条多数行业企业和多数股份企业(2)对于股份公司,股份的哪一部分属于一个企业,取决于它的股份面值总额与额定资本的比率。依照矿业法设立的矿业股份公司,以矿业股份的数量确定。股份制公司应当从额定资本中扣除其持有的股份。依照矿业法设立的矿业股份公司,应当从矿业股份中扣除本公司的股份。为了会计目的,一个企业的股份应与另一个企业的股份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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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