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适用取保候审为宜,即:(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二,对监视居住的条件宜另行规定,具体应包括这样几种情形:(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但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结案的;(四)罪该逮捕但证据不充足的;(五)本应取保候审,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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