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股东的优先权提起诉讼 |
释义 |
1。转让人未将股权转让情况告知其他股东,致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起诉法院,请求解除转让人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但目前法律并未对其他股东行使诉权的期限作出规定。根据目前主要的学术理论和司法观点,认为应在股东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认为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需确认转让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转让方为被告。由于优先购买权产生于转让人对公司股东的优先转让义务,同时也因转让人不履行对股东的优先转让义务而受到侵害,故应以转让人为被告。公司本身是第三人,但由于诉讼的结果股东成员不同,公司没有独立的求偿权。对于非股东的第三人,与优先股股东(原告)没有直接关系,但诉讼结果会影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因此也是第三人没有独立求偿权。在法院转让人能否直接判断有优先转让权的股东的问题上,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可以根据其他股东的单方意思表示成立。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只要条件相同,其单方意思表示可以与让与人就让与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形成协议。为避免买卖合同宣告无效后原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应当推定,只要原告起诉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并有购买租赁房屋的意向,其在同等条件下单方表示购买意向的行为就成立已建立。这样,原告行使和实现优先购买权的结果,就是法院直接决定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订立条件相同的买卖合同。一是确认其他股东有购买意向。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其他股东无购买转让股权的意图,且转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无效的,法院不应当立即宣告转让合同无效,而应当考虑善意第三人能否得到保护,从而判断是否有必要支持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第二是确认其他股东具有转让股权的经济能力。为保证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有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判决后与出租人签订的新买卖合同,主张购买该股权的股东,可以在诉讼中要求其提供相当于新股权转让合同对价的担保,以表明并保证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图。第三人以贷款方式购买股权的,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也无一次性付款能力,在诉讼期间无法确定信贷机构是否同意贷款购买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该股东成功申请借款后的执行期内,经判决后,可以正式履行新的股权转让合同。第三是确认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其他股东与转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形成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应当结合无效合同的特点加以考虑,使合同得以履行,而不是对“同等条件”的苛刻理解。特别是根据转让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第三方支付价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因此“同等条件”中关于支付期限的约定对其他股东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其他股东将不得不陷入延迟履行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只有在判断其与转让方根据先前无效合同的内容形成新的业务关系后的适当期限内,付款期限才能到期,为其他主张优先购买的股东留出合理的支付时间。因此,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未在转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前支付价款的,既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也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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