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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资格及其取得
释义

股东资格及其取得。取得股权的,具有股东资格;失去股份者将失去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等同于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后,可以在公司行使相应的权利,公司不得拒绝
    第二,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法律依据如下:第一是最根本的,涉及实质性问题。其他五项不具有绝对法律意义,具有确证功能
    根据出资或者认缴股份的事实,确认股东资格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应当是公司注册资本中合法有效的一部分,二是持有有效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它是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公司成立后不出具出资证明书或缴纳股份这两种现实存在。因此,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出资存在并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部分的,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优先购买权和国家机关的批准(如合资企业必须经商务部门批准),股东资格才能得到承认。从公司章程的签署来看,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公司作为法人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司章程的签字人愿意成为协会的一员。因此,是否以签署公司章程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为典型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签署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当然,签署公司章程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程序。股份公司的隐名股东、新股东通过增资方式加入公司,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得剥夺其股东资格,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人来说,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工商登记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工商登记备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但事情有两面性。一般认为,“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为了强调登记的对抗效果和权利证明功能。也就是说,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登记股东因依赖工商登记而需要承担股东义务,登记股东不得拒绝。但在公司里,并没有绝对的效果。毕竟,虽未登记为公司股东,但也具有股东身份,如《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述情形,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权利。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较多、相对不稳定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但是,对于股东人数较少、股东相对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股东的记载方式多种多样。不仅是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也能清晰地反映出谁是公司财务账簿上的投资者。因此,在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时,应注意对公司有关股东资格的各种文件的认可,而不是以格式化的股东名册作为保证。此外,还有大量没有股东名册的情况。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股权或股东资格是一种常见的方式。根据公司的批准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大多发生在委托持股的情况下。公司承认的事实并不抽象。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具有证明公司认可的功能,而实际投资者对公司的表决权(在工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较为常见)以及公司分红的收取,可以进一步证明公司的认可,但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我们可以确认我们是否拥有工商登记的股东资格,因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而否定股东资格是不正确的,《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有争议的,原告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出合理怀疑的,被告股东应当对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的,应当证明下列事实之一:(一)依法向公司缴纳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继承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采取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总之,只要实收资本或认缴资本成为公司注册资本中合法有效的一部分,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就应得到承认
    第三,股权自利权和共益权是股权的共同分类。自利权是个人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出资转让权、股权转让权等,申请股份转让的权利,以及要求转换可转换股份的权利。共同利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选举公司董事、经理的权利、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大会的权利,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撤回诉讼权、查阅公司重要文件权
    第四,股东的自利权限制,主张个人经济利益相伴随是股东的权利。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要平衡,所以要有限度。就互惠权而言,不应一刀切。由于大多数共同利益权是以管理公司为目的的,具有公益性质,当一些共同受益权作为自利权的方式行使时,特别是共同受益权中的表决权,一般不应受到限制,不仅影响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而且与实际出资比例有关,因此,这种权利也应当受到限制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出资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股东的请求视为无效,人民法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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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