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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资产并购问题——以股东权益保护为视角
释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交易势不可挡。为适应经济领域的实际需要,我国商务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资产并购”的概念也出现在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但如何界定资产并购,股东在资产并购中享有哪些权利呢?如何保护这些权利尚不清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引入了关于资产并购退出权的规定,即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时,异议股东享有退出权的制度。它突破了原有的股东不得退股的法律观念,也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制度接口。1、 资产并购的概念与特征。资产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常称为收购公司、收购公司)为取得另一家公司(通常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并取得另一家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要资产和其他资产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投资。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对资产并购有表决权,并依法享有收回股权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现金为对价转让标的公司资产和以股份为对价转让标的公司资产两种形式。结合国内外立法(主要是美国公司法)以及我国现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资产并购的法律特征:1、交易涉及被并购公司管理控制权的转移。因此,该项交易应经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即被收购公司股东有表决权。2.作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补充,被收购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有权在资产并购中收回股权(或评估权)。3.资产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法人地位一般仍然存在,被收购公司一般不承担被收购公司收购资产后的债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且在不损害被收购公司债权人利益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明确例外。4.资产并购涉及公司经营控制权的转移和集中,受《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制。同时,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大规模资产并购也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2、 我国流动资产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1。资产并购的概念尚不明确。在我国,从公司并购的角度对资产并购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实践中使用不同的术语,往往与产权转让、资产出售、资产转让等概念相混淆。资产并购的特殊性与一般的产权转让、资产出售或转让没有区别,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资产并购的概念不明确,弊端明显。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的确立和适用遵循法律的逻辑推理,明确的概念是法律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对资产并购的明确界定,就不可能为资产并购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更谈不上对资产并购中股东权益的保护。2.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在资产并购中拥有合法的表决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的决策权划分不清。现行《公司法》没有明确将资产并购纳入股东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更没有将资产并购纳入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使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在涉及公司管理控制权转移的资产并购中不具有法定表决权。《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具体问题的适用也有限。3.资产并购中股东有表决权和退股权的“资产”没有明确的定义。定性和定量的衡量标准和评价因素,使得股东是否具有合法的表决权和退股权具有不确定性。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享有表决权和退股权的资产种类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所称主要财产中的“主要”是定性规定还是定量限制?公司的主要资产有哪些特点或份额或比例?在实践中,很难判断和操作。因此,什么样的资产处置由股东大会表决,什么样的资产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现行《公司法》的适用仍然不能得到一个准确的、可操作的答案。在交易决策、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也无法明确区分资产并购与公司常规经营中的其他资产处置。不能保证股东表决权和回避权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实践中容易纠结,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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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4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