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工程质量纠纷 |
释义 |
合同无效: 竣工验收后,经修复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过错的,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包人未通过竣工验收,经修复仍不通过验收的,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合同有效,且本合同未约定相应的质量违约责任的,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质量违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继续改进勘察设计,减免勘察设计费用,并赔偿损失。在规定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未完成合同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仍应当赔偿。勘察设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承包人就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 建设单位的责任由于施工人员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经修理、返工、改建逾期交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修缮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过错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过错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拒不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可以直接要求降价。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终止后,经修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过错的,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过错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部分承包工程委托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总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 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测量资料、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因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引起的质量缺陷,发包人应首先向承包人承担责任。由勘察设计人员负责的,发包人也应当追偿。 发包人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或者当事人有默示或者口头约定的。此类合同条款或协议违反了国家标准化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三)将分包工程肢解;(四)直接指定分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出去。承包人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上述原因,承包人未依法对材料、构件的质量进行检验,或者违法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的,应当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4)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无权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但承包人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基础工程和主要结构在合理的使用寿命内。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