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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拖欠工程款的解决办法
释义

一是以连带责任制度为农民工工资提供特殊保障。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由于工程分包或不规范分包,农民工工资问题往往更加复杂。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了特别保护性规定:“非法转包、转包被确认无效的,实际施工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充分、切实履行合同,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施工单位以分包商、分包商、业主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对于农民工劳动合同,第七条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措施二: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准。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的矛盾是,一个项目中标前后双方签订两份以上合同,而多份合同的计价方式不同,而未中标备案的黑合同往往是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此类案件,很多法官无所适从,意见不一。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作出统一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合同,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措施三:拖欠工程款的应计利息按不同情况计算。
    

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如何计算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由于承包人绩效管理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违约工程款何时开始支付,利息计算的开始时间也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合同中未约定拖欠工程款利息的,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从约定付款的次日起计算。未约定支付时间或者约定难以确定支付时间的,从利息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计算。工程款结算时间难以确定的,从工程交付后次日起计算。”
    

措施四:拖欠工程款的,可以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书面催交。
    

催交工程款案件还有一个复杂的问题:承包人提起拖欠工程款诉讼时,发包人往往以工期超期为由提出反诉,并经常提出上亿、上千万的反诉要求,承包人以工期可以顺延为由提出反诉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官员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则。合同法有三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延期。《合同法》第278条规定:“承包人在隐蔽工程前,应当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法律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或者延期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转让等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材料、构件积压”,问题是这三条规定都用“是”来延长工期。就法律意义而言,“可”是一个任意的情态词。法官因法律原因可以延期或不延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统一规定:“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办理延期签证。它将成为企业合同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措施5:预付款将得到有效处理。
    

在工程建设中,承包人垫付工程建设资金的情况在实践中非常普遍,有的承包人已经足额垫付了工程建设资金。问题是,在司法审判中,有的法官认为垫款无效,有的法官认为垫款有效;有的法官认为垫款有利息,有的法官认为垫款没有利息,垫款的效力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司法解释第六条最后指出:“合同中对预付款及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按工程款处理。”
    

措施六: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的,视为已确认。
    

拖欠工程款不断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业主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有的甚至拖延了几年,延误了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格的确认。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对此的好规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确认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以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期限的情况下,这一好规定才适用。
    

措施七:成本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发生冲突的,以审计报告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成本确认是一个既困难又复杂的具体问题。承包人经过反复努力,通过自行协商或市场价格评审确定工程结算,但事后发包人以工程造价应通过审核为由,通过审核部门提出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与确认的结算不一致。如果是这样的话,在什么情况下,审判又陷入了新的困境。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合同中对工程结算有约定的,一方根据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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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4: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