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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合同终止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释义

1、 施工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条款的效力。”在示范文本的总则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因此,合同终止后,建设单位仍有权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施工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原则是:修缮后的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修缮后的建设工程不通过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的关键在于竣工工程的质量状况。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或不合格,但修复验收合格的,仍可支持工程款结算要求,但修复验收仍不合格的,不予支持工程款结算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终止后的结算仍应按照终止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协议进行,即除结算直接工程款外,还应结算各种间接费用,利税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二是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和《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发包人违约终止合同的,发包人应当赔偿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合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因用人单位违约造成的停工、人工损失、现场管理费用增加、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合同终止后退出造成的成本损失;可利用利润损失主要是指工程损失建设单位因未能完成工程而遭受的预期可利用利润;损失的定义应按整个合同价格的预期利润减去已完成工程的利润来计算,但必须注意的是,建设单位应说明该项损失的利润比例工程项目或报价中的每一项,以计算合同终止时的损益。
    

在施工过程中,合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业主和承包商都非常重要。签订合同的目的是约束双方当事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要正确认识施工合同的签订、终止以及终止后的赔偿问题,以保护和维护各方的权益。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本公司的专业律师律师网.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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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8: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