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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该承担装修的损失
释义 很多人认为房屋租赁比房屋销售简单得多,没有法律问题值得关注。有些人甚至认为书面租赁合同是可有可无的。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当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装修补偿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8月11日,记者就审判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中常见的几起装修纠纷,请皇姑区法院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朱*红进行点评。2007年7月,万某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租给了陈某,陈某向万某解释说,这套房子将用作员工宿舍。随后,陈某肆意改造装修房屋,将房屋分为9个房间供他人居住,并分别安装了9米。万某立即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停止房屋的用电,导致陈某的装修工程无法继续。陈某将房屋所有人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万某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和装修补偿金。万某与陈某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陈某必须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万某大部分房屋租金。法官点评:承租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装修房屋,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损害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可以转移的财产上增加从犯的,可以责令转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为处理上述纠纷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案例二
    

车主租用他人补偿装修损失
    

一家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租用李女士43平方米的南房子作为汽车学校的注册处。年租金10000元,租期三年,从2007年3月到2010年3月。租金是首期租金,租金半年付。2007年3月16日,李女士拿到5000元的房租,将南房交给了驾校。后驾校未经李女士同意,在出租房屋内安装了“驾校登记处”牌匾,交了6000多元,刷了内饰,交了220元。2007年9月15日,李女士将争议房屋出租给他人供伙食。驾校起诉解除合同,并责令李女士赔偿牌匾安装及内外装饰损失。
    

法院认为,李女士被认定为违约,因为她把房子租给驾校给了另一个人,并开了一家酒店。虽然李女士不同意房主的说法,但房子的用途并不清楚。由于李女士违约,驾校按合同约定三年内不能使用,因此李女士应赔偿驾校不能使用时间的折扣。法官点评: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分别处理。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因承租人过错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经批准装修的,按合同约定或过错原则处理。因承租人过错终止合同的,一般装修不予赔偿。如果利用价值较大,可以适当补偿,但一般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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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0: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