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不按照本规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出售无效。因此,出租人与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不一定无效。只有承租人主张合同无效(即诉讼)时,才适用《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确定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原告出租人向丙方提起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性的诉讼(本诉讼),但被告承租人没有提起反诉,即没有提起诉讼。按照“告知才告知”的原则,承租人不告知,法院不予受理,即法院不能主动作出“无效购房合同”的判决。因此,违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以上为本公司组织的相关资料律师网. 如果你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律师的帮助,你可以打电话律师网任何时候。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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