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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房会引发什么纠纷
释义

学位争议点评:今年2月中旬,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2015年部分违法广告案件。其中,广州市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中包含了升学承诺和升值承诺,如“新地学位房,不用担心上学”,“商业中心旁的房子一直升值很快,**新地也不例外”,违反了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的规定,并被工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8000元罚款。律师点评:广东勤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表示,现在很多购房者购买学位房,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比如,买了二手房后,他们发现学位计划和承诺的不一样。有的卖家会口头承诺,买家一定能上某小学。为了保护买方的权益,双方可以用本条款约定此事。经口头同意的,可以用录音录像保存证据,以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开发商在购买一手楼时,在媒体上做广告,习惯于以学位为噱头,或在销售现场做宣传,把学位作为楼盘的优势之一。所有的买家都应该保存这些证据,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将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材料。
    

停车纠纷
    

事件回顾:日前,番禺某楼盘发生一起停车纠纷。据小区反映,该楼盘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人员对门前原有的室外车位进行了挖掘和封闭,并增设了障碍物,从而进一步减少了车位,达到了强行出售车位的效果。房地产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从而引发矛盾。律师点评:有业内人士表示,即使开发商确实取得了地下车库的产权,也不能随意处置。**同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成表示,如果露天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公共用地,业主委员会或多数业主可以同意使用,物业公司也不能阻止。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物业应配备人防工程,一般用于停车。
    

房地产转让
    

事件点评:去年,有市民向媒体披露,他们在佛山购买了万科的一个楼盘,开发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出售。据悉,市民陈先生前年6月认购佛山某楼盘,面积约90平方米,折后售价90万元。虽然当时该楼盘不符合预售条件,但考虑到是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且开发商承诺在当年12月取得预售资格后签订购房合同,陈先生夫妇便轻松地与开发商签订了“预约合同”,并在现场签下了合同同时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购房券,承诺开盘时享受9.8折优惠。去年2月,该楼盘最终拿到了预售证,但陈先生一直没有接到正式签约的通知。售楼处告知,楼盘将分批签约,让他们耐心等待通知。后来,陈先生主动联系了多次,但责任未果。随后陈先生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查询发现,该房展的认购已经签约。
    

律师点评:*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周律师表示,本案属于委任过失的法律责任。他已经签了预约合同,确认需要买房并交了定金。但最终,开发商确实违反了合同和协议,造成了损失。准业主可以要求赔偿购房过程中的损失。
    

质量纠纷
    

事件回顾:每年都有房地产收回,每年都有很多收回纠纷。最重要的一点是,由于收回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业主在与开发商多次沟通后仍然没有修好,但不能入住新房的业主仍然要交物业管理费。有业主向媒体反映,去年南沙某楼盘有400套房子出现问题,70多名业主登记索赔。开发商拒绝回应。业主利用验房公司检查了100多处存在质量问题,如瓷砖大面积空鼓、木地板严重不平松软、外墙渗漏等。开发商承诺在7天内修复所有的问题时,交付建设。经过多次反应,还没有做好。业主不能入住使用,但物业费、水电费仍需缴纳。
    

律师点评:*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周律师表示,业主接手物业后,由于物业质量问题,认定问题是开发商造成的,因此不仅不应支付物业管理费,还应要求赔偿。如果开发商进行所有维护,则所有维护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另外,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或造成家中商品的损失,那么开发商就需要做出赔偿。
    

业委会纠纷
    

事件回顾:广元东某知名楼盘已有10多年的发展历史。它属于广州成熟社区,拥有5000多名业主。去年6月至7月,房地产业委员会首次启动选举。有业主向记者透露,业委会的成立暗含多重利益,使得选举不再简单。在第一次选举中,业主代表通过发送手机充值卡、邀请业主吃饭等方式拉票。据了解,这一轮选举很快被有关部门叫停。根据去年8月政府下发的撤销通知,当时社区举行首届业委会选举,在拉票期间,出现了很多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件,比如在网上侮辱、虐待他人,挨家挨户威胁和恶意破坏。
    

律师点评:广东勤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指出,目前虽然《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都有关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行为方式、职责以及与业主纠纷的解决办法的规定,要杜绝选举贿赂现象,还需要更多配套的法律法规。同时,要重视市民社会建设,提高市民素质,让业主真正感受到自己是社区的主人,积极出谋划策,参与到自己社区的建设中来。从目前的社会形势来看,这将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

二手纠纷
    

事件回顾:去年,购房人杨某与业主文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海珠区某楼盘的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杨某应分别向文某和中介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和中介服务费3万元。合同签订后,杨某按合同约定向文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由于现金不够,他当天没有支付中介服务费。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发现杨某的个人征信有问题,不同意批准贷款。事后,中介公司多次催促杨某支付中介服务费,但杨某拒绝支付,原因是合同被撕毁,交易被取消。无奈之下,中介公司手握《房屋买卖合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裁决杨某支付3万元中介服务费。
    

律师点评:广州市房地产经纪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表示:通过中介公司办理房屋交易(买卖/租赁)手续时,一旦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双方签订买卖/租赁合同,有权向当事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当事人需要终止交易的,除与对方协商终止买卖/租赁关系外,还需要与中介公司协商终止中介关系,即解决纠纷问题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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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7: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