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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审判中生效判决中的事实认定错误
释义

2012年6月,王某、吴某因房屋装修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吴某委托其对江苏省昆山市某房地产进行室内装修,总价12万元。双方都有书面合同。工程竣工后,吴某支付了10.5万元,但仍欠1.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1.5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接受了原主张的全部事实,但称房屋已被原所有人占用,并要求被告人向原所有人主张,或在原所有人作出赔偿后付款。最后,法院确认事实,判令被告吴某支付剩余的1.5万元装修费。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吴某与房主徐某因房屋买卖纠纷索赔,其中房屋装修损失12万元。12万元的判决书是吴某提交的主要证据。据法院调查,涉案房屋仅有简单装修,装修价值明显低于12万元。前一诉讼为虚假诉讼,事实认定错误。
    

吴某因出售房屋与房主徐某发生纠纷。其中,吴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认定房屋装修费为12万,并据此要求赔偿。但经过法院调查,此前的判决有误,导致本案的审理陷入两难境地。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很多:
    

第一种意见是判决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事实认定在撤销前也具有先决效力,因此本案不应因为事实认定与生效判决之间的冲突而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对王、吴纠纷的判决已经生效,但本案调查后的诉讼中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前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确认与生效判决相反的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根据第三种意见。生效的判决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和改判,才能被推翻。审判中发现原判决事实认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中止本案的审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后恢复本案的审判。
    

[评论]
    

小编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四)经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这种判断能够对后继行为的判断产生偏见效应的事实,通常称为偏见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不经当事人证明,以判决前事实作为判决依据。因此,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恶意合谋,利用诉讼手段取得有效判决,确认虚假事实。在后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前一案是虚假的,判决是错误的,应该分几个步骤来处理:
    

1。给予对方反对的权利。《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有偏见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事实上,本文在确定证据免责效力时赋予了对方当事人“伪造”的权利。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偏见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一方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削弱或者推翻偏见事实的证明力,并给予充分的举证时间。另一方面,应当对相对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提交的证据重新审查实施,以判断有偏见的事实是否被确认为有效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判决错误的,应当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事实是判决的依据,审判确定的基本事实的错误必然导致判决本身的错误。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再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判决对事实认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告知当事人有权提出审判监督。它还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判决。
    

法官发现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院长再审。如果其他法院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错误,我们也应该向他们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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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