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中介骗签房屋合同怎么办 |
释义 |
被中介骗签购房合同(民法通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怎么办。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合同;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效力未定的合同。但是,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行为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而不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说明行为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当事人,即行为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同一人,也可以存在不一致。例如,甲方是乙方的代理人,甲方以乙方的名义与丙方签订合同,但甲方只能是行为人,不能是合同当事人。真正的合同当事人是乙方和丙方,正是由于代理制度的介入,那些缺乏相应能力或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成为维护和实现自身权益的合同主体。所谓“签订合同时”,是指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缔约能力的,应当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消除缺乏相应缔约能力的情形,经批准后,合同才能生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在订立合同后丧失行为能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 我将解释三种情况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首先,就自然人而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 当行为人与合同当事人为同一人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时,或者使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可以作为合同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馈赠、奖励等纯收益性合同行为,也可以作为合同主体。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额购买,以满足日常开支也被认为是有效的。自然人是合资格当事人的,属于上述情形。自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此时,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只有经法定代理人认可或者取得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有效合同。(二)行为人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的,只要代理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代理权,其所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就法人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只享有目的范围内的权利能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越权行为较为普遍,比如某家电卖场从事钢材购销活动。至于法人越权行为,在早期立法中,尤其是在英国普通法时代,它被绝对排除在外,其效力是绝对无效的,这就是英美法中的“公司越权无效原则”。在现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越权行为逐渐呈现出从绝对无效到相对无效甚至完全有效的发展趋势。例如,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明确废除了越权行为无效原则,体现了价值取向从关注交易安全到关注交易安全的转变。 民法的精神是,当你不得不这样做时,不要轻易认为一个行为是无效的,否则会带来很多负面后果,特别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易的日益频繁,越权无效原则的弊端日益明显,表现在:(1)严格要求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经营,严禁企业在经营范围外活动,会使企业缺乏市场适应性。(2) 它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后果,偏离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如果a公司故意越权行为,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声称合同无效,显然是恶意行为。如果合同被判无效,无疑会支持a公司的主张,起到助长恶意行为的作用,这显然与法律公平正义的目标相冲突。(3) 它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民事流通的顺利进行,危及交易的安全。鉴于《合同法》的主要功能是促进交易和刺激经济发展,我认为法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视为有效合同,但也可以列举一些无效案例。③ 由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是一个内部法律关系问题,超出经营范围不是一个内部问题,而是一个外部问题,因此我们不能从合同法第50条中推断出法定代表人越权是有效的,有必要列举一些无效案例。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的除外。”。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比较合理。第三,就其他无法人资格的组织而言,只有依法登记,进行相应的合同行为,才能成为合同主体。由于其不具备完全承担责任的能力,最终应由设立该组织的法人或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意思是说,意思表示人的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在效果意义,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与外在意志的一致性是真实的。意志表达有两个要素:有效意义和表达行为,因此有三种学说。一是“意义说”,认为意义的表达是否真实,应以内在意义为基础。其次,“表现主义”认为,意志的表达是否真实,应以外在的表达为基础。三是“折衷主义”,以意义为原则,以外在表现为例外,或以表现主义为原则,以内在意义为例外。根据民法通则,我国应属于“折衷主义”,即表现主义为原则,内涵主义为例外。与意思表示真实性相对应的情形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又称意思表示缺陷,包括意思表示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根据法律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一是合同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或者利用另一方的危险使另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二是合同形式合法,但隐瞒了非法的真实意思,而合同是以法律形式订立的,以掩盖非法目的,其法律形式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因此意思表示不真实;第四,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经验,使意思表示对自己不公平,违背了签订合同的目的,表述不真实。这些不真实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合同的无效,或者合同的解除、变更,并不都是无效合同。其中,是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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