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什么 |
释义 |
其他共有人收到转让人关于转让条件的通知后,有条件根据条件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转让的股份。此时,如果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没有时间限制,无疑将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也可能对转让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笔者认为,共有人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约定处理纠纷。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有合理的期限。对此,行使时间长,商机稍纵即逝,不利于保护让与人的利益;时间太短,优先购买权就缺乏必要的考虑和准备时间。从国外立法的角度看,期限也有所不同。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收到转让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德国民法典规定,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收到出让人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其他标的物为七日内。笔者从平衡股份共有人与其他股份共有人的利益出发,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规定,认为应当规定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在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最终转让条件后的20天内。 对于这一时期,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明确: 首先,所谓“知道”或收到“告知”,一般是指转让人在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后,将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告知其他共有人,即,在转让人与第三人订立了转让合同的前提下,由于此时的转让条件不同,可以确定转让人的通知一般是在合同成立后发出的,而此时是其他共有人的“知道”或“收到”通知对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具有现实价值。第二,转让人履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通知义务时,作为计算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起点的通知,应当包括转让人与第三人就共有财产份额的转让达成的最终条件。如果转让人以股份形式通知其他共有人后,转让人和第三人对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等重要条件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前者显然不能视为最终条件。前者虽已告知其他共有人,但不应作为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间的起点。第三,转让人未将最终转让条件告知或者未正确告知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自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以其他方式知道最终转让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四,其他共有人在此期间未明确表示购买或者对知情情况(如优先购买股份的数量、价格等)作出实质性改变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逾期起诉要求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们身边的许多权利中,有许多权力都有相关的期限,但并不总是如此。如果你想继续拥有它们,你必须去相关部门申请和查询。以上是我们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了解相关知识!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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