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押金的原因 |
释义 |
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一)债权人无合理理由拒绝承兑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是指债权人有义务接受标的物的履行,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接管标的物不仅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的,为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履行得当,债权人拒不承兑,也会导致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造成债务人无限期等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拒绝承兑后,只允许债务人存款是兼顾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和措施。(2) 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债权人不清,地址不明;二是债权人失踪(宣告失踪),继承人不明。在第一种情况下,不仅债权人本人不清楚、地址不明,而且债权人的代理人也不清楚、地址不明。否则,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增加一个项目,债权人是失踪的,没有受托人。因为有受托人,债务人可以向受托人付款。(三)债权人死亡(或者消失)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继承人、监护人或者继承人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债权人迟延提取标的物、债权人不在履行地不能提取债务、债权人不明、债权人地址不明等。标的物交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在定金期间,标的物的利息属于债权人。保证金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不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标的物,提存价款。标的物交存后,虽然合同终止,债务人仍有合同后义务。除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可以随时收取定金,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存款部门应当拒绝按照债务人的要求收取定金。接受定金的债权自定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消灭,定金扣除定金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里的“五年”时效是一个固定期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不适用。 以上是银行收取“押金”的法律知识liba.com网站. 我相信人们有时会在生活中运用这种知识。所以我们也应该对这些内容有一个深刻的认识,这样才能解决生活中这样的问题。但是,如果遇到复杂的问题,可以在网上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谢谢收看。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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