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遗失财产问题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第一百零七条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的财产。遗失物转让归他人所有的,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将原财产返还受让人。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债权人要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债权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追偿。第一百零九条拾得的遗失物应当返还债权人。发现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向有关部门交付遗失物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方可认领。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所必需的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发现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要求赔偿保管遗失物等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履行承诺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出求偿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对于拾得遗失物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作了一般性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流浪动物的,应当返还所有人,物权法颁布后,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中间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1)归还和交付遗失财产的义务。发现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条规定,拾得人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中间人知道债权人的,有义务及时通知债权人收取权利;不知道债权人的,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交存,即通知或者交存义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向有关部门交付遗失物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方可收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中间人的保管义务。在遗失物返还或者交存前,拾得人对遗失物的管理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应当履行“好管家”的看管义务,妥善保管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外的原因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责任。(3)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认领;不知道的,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出认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两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有通知、公告的义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遗失物无人认领的,国家取得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取而代之的所有权。 虽然法律对失物的规定非常全面,但需要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即使有人捡起失物,也不会返还给原主,法律对失物的规定也成了空白。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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