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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能否分别申请登记
释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登记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五条申请首次海域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二)界址点的海图、坐标(三)海域使用费缴纳或者减免证明;(四)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指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产生的实际效力。从法律效力的角度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和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所谓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变动的事实,使第三人了解物权变动的情况,从而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基础效力,是指登记使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效力。登记推定又称权利效力正确推定,是指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的有效性。登记公信力是指登记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证明登记的产权不存在或者将来有瑕疵,法律仍然承认,相信产权存在并从事产权交易的人,具有与不动产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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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