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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释义

侵权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逐渐扩大,几乎涉及到所有智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为了适应各种创作,适应未来可能发展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用总则与列举法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运用。就所列作品的形式而言,不外乎以下几种:
    

(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和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音乐和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和哑剧创作(5)、图片、雕刻和版画,等(6)摄影作品和图片(7)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8)地图、技术和建筑图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必须极大地扩大到涵盖所有形式的作品,甚至延伸到录音录像的相邻权,一些国家的广播电视节目和演出
    随着版权保护对象的扩大,版权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几项权利:复制权(1)、发行权(2)、租赁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翻译和汇编。除了上述经济利益外,版权还具有人文价值。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虽然没有对著作权人身权作明确规定,但仍然受到习惯法观念的保护,如违约、侵权、侵犯隐私、诽谤、不正当竞争等,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各州有权制定另一部法律来规范联邦著作权法未规定的范围,不排除人身权的概念。受害者必须有版权。原告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应当首先证明自己有著作权。我国没有实行著作权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审查登记的制度,而是采取了“创造”原则。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即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需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当属于成文法保护的客体和权利的范围外,原告还必须证明:
    

(1)作品是原创的。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于专利权的取得,它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要著作权具有足够的原创性,即通过个人的努力和独立创作,而不是盗用和剽窃;(2)具有中国公民身份或者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被害人应当证明对方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殊权利,即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行为,因此很容易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发生。但是,对于“剽窃”,也就是因为“思想”得不到保护,首先要把“表现形式”区别于“思想”作为保护对象。然而,抄袭不能局限于词语的相似性。其判断必然具有主观价值判断,缺乏客观标准。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作为抗辩理由p>

由于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公益性,在一定程度上,即使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被告仍可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哪些行为是合理使用。此外,“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根据其商业用途或非营利的教育目的不同,(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中使用的数量和内容的比例,(4)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经济市场价值的影响
    提醒您著作权法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众的文化进步。因此,它一方面扩大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范围,另一方面必须对排除客体作出详细规定。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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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