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侵权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逐渐扩大,几乎涉及到所有智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为了适应各种创作,适应未来可能发展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用总则与列举法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运用。就所列作品的形式而言,不外乎以下几种: (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和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音乐和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和哑剧创作(5)、图片、雕刻和版画,等(6)摄影作品和图片(7)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8)地图、技术和建筑图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必须极大地扩大到涵盖所有形式的作品,甚至延伸到录音录像的相邻权,一些国家的广播电视节目和演出 (1)作品是原创的。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于专利权的取得,它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要著作权具有足够的原创性,即通过个人的努力和独立创作,而不是盗用和剽窃;(2)具有中国公民身份或者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被害人应当证明对方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殊权利,即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行为,因此很容易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发生。但是,对于“剽窃”,也就是因为“思想”得不到保护,首先要把“表现形式”区别于“思想”作为保护对象。然而,抄袭不能局限于词语的相似性。其判断必然具有主观价值判断,缺乏客观标准。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作为抗辩理由p> 由于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公益性,在一定程度上,即使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被告仍可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哪些行为是合理使用。此外,“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根据其商业用途或非营利的教育目的不同,(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中使用的数量和内容的比例,(4)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经济市场价值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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