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作出批示 |
释义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经中字(1994)110-1号《关于淮北矿务局临环煤矿与中国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韩村营业室、韩村镇人民政府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请示》“濉溪县县委”已收到。经研究,你方答复如下: <1。我同意贵院司法委员会的第一意见。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担保贷款协议》第八条的理解,中国农业银行(1991)226号解释称,借款人应当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负责偿还。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代为还款。”“一个月”是保证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宽限期,而不是保证责任期,即贷款逾期一个月后,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我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责任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的责任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保证期的起止点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保证人应当在其承担责任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回复。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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