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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释义

【案例】1996年4月16日,甲方向乙方借款5万元用于经营,月利率2分,还款期限11月30日。C为甲方偿还贷款本金提供担保,但未明确担保方式。9月23日,甲方与他人从事煤炭购销业务时,资金全部被骗,损失惨重。12月15日,他因无法承受巨大压力而自杀。之后,乙方要求丙方偿还贷款本息。丙方认为,担保债务的产生和存在应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基础。债务人死后,主债务就会消失。作为担保人,乙方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双方因此提起诉讼。【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担保合同真实有效,乙方有权收回借款本息。借款人的死亡并不意味着主债务将被消灭。借款人留下的债务应由担保人清偿。由于丙方只担保贷款本金,不支持乙方要求丙方偿还贷款利息的要求。因调解不成,法院判令丙方偿还乙方借款本金5万元。点评分析:本案涉及四个方面:一是主债务与次债务、主合同与次合同的关系;二是主债务人死亡时保证人的担保是否消灭;三是保证责任的形式;四是保证范围责任。【点评分析】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与主债务和主合同相比,担保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的一种从属合同。当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消灭。第三,对债务性质的认识是合理的。但当债务人死亡时,债务无法消除。这一点在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此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明确丙方只对借款本金负责,属于担保责任范围特别约定。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乙方要求丙方承担5万元贷款本金的主张,驳回其要求丙方偿还贷款利息的主张,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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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