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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的权利
释义

第一,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担保人是从属的,因此,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主债务人的全部抗辩或其他类似权利。第一,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抗辩权有三种类型:一是抗辩权即未发生抗辩权。例如,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担保人就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抗辩债权人的主要债权不成立。第二,正当防卫权已经消灭。例如,主债权因履行而消灭的,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消灭,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第三,拒绝履行抗辩权。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上述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主张,因为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不是代为主张的,而是根据保证人的身份独立行使的。第二,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权利。其他类似的权利有撤销权和抵销权。在解除权方面,如主债务人有权解除主合同时,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其次,基于保证人的地位,抗辩权具有独特性。基于保证人的地位,其特有的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行抗辩权。提前抗辩权又称追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未依法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而不发生效力时,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清偿的权利。《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学者们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能依法强制执行前”应解释为“债务人财产不能依法强制执行前”。所谓依法执行无效,包括执行结果不能清偿债务,或者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形。例如,任何人都不应购买主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拍卖所得只能清偿部分债务,或者主债务人不知道财产在哪里等。
    

抗辩权既可以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行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能行使:情形: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这里所谓的重大困难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国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居住地变更的时间必须在担保合同成立后,不得在担保合同成立前或者担保合同成立时。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在此期间,债权人无法从主债务人处获得还款,即使是在将来。只有保证人真正承担保证责任,债权才能实现,因此法律不允许保证人提前行使抗辩权。三是保证人书面放弃抗辩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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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