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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醉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释义
    对于醉酒驾驶的,确定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无权对酒驾的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酒驾被起诉是确定的,不存在例外情况。
    另外,对于酒驾,法律上是零容忍的,法院在量刑时一般均会判处实刑,不适用缓刑。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何x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x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x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何x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x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x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何x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顾,因此,本案如果对何x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侦查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的发生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诱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话所说的“钓鱼”,这种侦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欺骗行为,即不会有本案的发生。虽然说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时,采取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引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因此,严格来讲,在本案中,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证人证言”,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由于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的陈述,根据侦查回避的原则,其作为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何x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师事务所
    ××律师
    2009年10月19日
    对于你提出的“醉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问题,法律咨询网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因为醉驾引起的事故是不会不起诉的,所以即使有醉驾不予起诉意见书一般也不会予以采用,酒驾被起诉是确定的,不存在例外情况,跟何况醉驾了,有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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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