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的条件 |
释义 |
(1) 担保人代表他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担保法》第七条规定,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本文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或者债务的清偿。因此,具有代表债务人清偿的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代理支付不仅包括货币性支付,还包括其他支付的履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义务和承担不履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代表债权人履行非货币性债务的,担保人不能代表债权人履行非货币性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担保法》对担保人资格的基本要求不是强制性的,不能以担保人无赔偿能力为由认定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作为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又因无赔偿能力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提供担保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对于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十五条中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乡,经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街道、村办企业。(三)被禁止提供担保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担任担保人:。《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担任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让的除外。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一般由国家主管部门贷款,然后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移贷款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人提供还款担保,必须由国家机关提供。例如,外国政府贷款再融资,借款人须向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划委员会提供还款担保。 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益性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来说是非经济性的。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其以公益为目的的财产就有可能受到损害,这无疑违背了公益法人的目的。因此,法律不允许他们成为担保人。但在实践中,不从事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很多。从事非公益性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政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从事担保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担保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担保人的,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存在其他导致担保人死亡的情形的,视为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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