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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应该对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还款负责
释义

律师答:本案是典型的债务担保纠纷。在本案中,当事人对借款担保事实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和**公司的抗辩能否成立?因此,要准确区分各方责任,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就成为关键。
    

首先,公司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是成立的,不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该公司于2000年7月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于2001年7月到期。2001年5月,在贷款到期前,**公司向银行明确表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从现在起,银行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在本案中,银行已经知道其权利在2001年5月受到侵犯。除非诉讼时效中断有原因,银行应在2003年5月前提起诉讼。但由于只注重判断**公司和**公司的经济状况,忽视了法律对其行使请求权的限制要求,故于2003年10月对**公司提起诉讼,明显超出了诉讼时效。因此,其要求**公司归还债务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第二,**公司的抗辩是站不住脚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公司的辩护似乎是合法的。事实上,该公司单方面适用法律,其抗辩不能得到支持。如**公司所述,《担保法》确实规定了将担保人的责任置于一般担保之后的一般原则。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放弃对主债务人的债权的,也意味着债权人丧失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机会。这也是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的区别之一。但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适用于确定**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在诉讼时效之外,债务人可以以此作为法定免责辩护,拒绝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的,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予以保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是如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辩护,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的**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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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