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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一般担保人不享有抗辩权
释义

虽然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法官在涉及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中主张抗辩权时,也应当确定保证人是否真正享有抗辩权。所谓提前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没有效力之前,一般保证人拒绝清偿债务的权利。根据我国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不享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
    

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的,包括境内迁移和境内外迁移;从时间上看,这种变化发生在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合同签订前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债权人愿意承担债务人住所变更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有很大的困难。“大难”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国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为重大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发生重大困难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在中国有财产且易于执行,则保证人仍有提前抗辩权。相反,没有财产,就不能在家里享受。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排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重大困难,法官需要根据一般保障和抗辩权的立法意图和具体情况事先作出判断。(2)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表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已成定局。如果允许保证人提前行使抗辩权,对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根据我国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立即进入破产程序,其他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暂停,债权人不能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具备提前行使抗辩权的必要条件。(3) 担保人书面放弃抗辩权。预先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放弃可以明确合同订立时放弃第一诉讼抗辩权,也可以明确表示合同订立后放弃第一诉讼抗辩权。至于放弃方式,国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示或默示,而我国法律只承认保证人书面放弃。保证人一旦书面放弃抗辩权,就不能再行使抗辩权。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但保证人不拒绝履行的,应当视为提前放弃抗辩权,事后不得以抗辩权为由要求返还。具体法律为: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的财产仍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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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