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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可以只起诉贷款合同中的部分担保人吗
释义

[案例]
    

吴成立了a公司,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为了发展业务,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吴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为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同时,a担保公司B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由于经营不善,a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担保期间,银行起诉法院,将a公司和吴某列为被告,要求a公司立即还本付息,吴某承担连带责任。吴某应诉后,以B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法院增设B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对本案是否应增加B公司为被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和吴先生是债务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他们有相同的连带清偿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免除担保责任。为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应主动增设B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第二种意见是,法院可以向银行解释,如果银行明确表示不起诉B公司,法院就不会在本案中增加B公司为被告。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事实上,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必要共同行动的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有相同的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共同审理并在判决书中确定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客体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而每一诉讼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单独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共同主张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列为优先受偿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债权人仅对被保证人提起诉讼的,只有被担保人才能被列为被告。因此,只有在一般担保中,债务人和保证人才是必要的共同被告。债权人不起诉任何一方的,法院应当增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只起诉借款人或者只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主动增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同样,在连带责任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有选择地起诉部分担保人,法院不应主动增加其他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B公司与吴公司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但二者分别是在同一借款合同和两种独立法律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两份担保合同。因此,债权人有权选择起诉。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方便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法院一般会在审判阶段向债权人行使解释权。如果债权人同意增设其他担保人,一案一审更有利于实现司法效率和便利。但是,债权人基于其他考虑作出不增加担保人的决定,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其他担保人权利的主张。对于一些应诉的担保人,法律也赋予了他们追索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在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索。《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该法第31条还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吴某在还贷后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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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