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务人能否同时作为担保人 |
释义 |
主债务人能否同时作为保证人。保证人请求权,又称保证人追索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法》第31条对此作了规定。第一,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第二,主债务人因担保免除债权人的责任;主债务人的免除不是由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造成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债权。第三,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请求权是一项新设立的权利,应当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权。该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主债务人破产时,已履行担保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其次,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不实际履行被担保债务,也可以将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连带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申报债权为主体,行使追索权提前。总而言之。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保证人的债权上。通过以上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保证人的债权上。如果你处境复杂,律师网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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