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命令 |
释义 |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首先指出该条款的实质是确认和保护保证人的顺序利益,然后分析了对保证人顺序利益的支持和反对意见。支持的观点包括物权优先权和债务人的最终责任,反对的主要观点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何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考察被担保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一般来说,被担保人的信用越高,担保人的风险越小;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越强,担保人的风险越小。担保权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取决于其可支配的财产和债务的数额。因此,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所支配的财产是否足以偿还贷款。此外,我们还应审查被担保人的债务数额。如果被担保人有自己的财产,但债务沉重,我们不应该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有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法》第十七条赋予一般担保人预先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来说,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可以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相对较小。如果同一债务有多个担保,最好明确约定担保份额或后续担保人。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共同担保中的份额担保,因此承担担保责任时最好尽量以较小的份额承担。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担保与担保物权并存的,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当优先以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只有在仍然不能得到充分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其承担安全责任。《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时,为其追偿成功设立担保。因此,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进债务人积极履行其义务。保证人对债务人有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就债权是否瑕疵提出理由,以抵制债权人的请求,免除或者减轻其保证责任。此外,根据《担保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一)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责任期间或者约定期间不明确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定担保期六个月以上的担保责任;一般担保责任的,法定担保期六个月届满的担保责任。(二)债权人在约定的担保期间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该期限的,由债权人承担,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三)担保期间,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的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如果流动性质押条款无效,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其实,只要是保证人的命令,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争议的。很多人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还有待完善。如果你不知道其他事情,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