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修理责任 |
释义 |
所谓质量通病,是指除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外,包括屋面、墙体渗漏、渗水、空鼓、开裂、砂磨、墙皮脱落等质量问题,不严重影响房屋购买者正常生活和使用的质量问题。面砖、油漆等饰面,卫生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地面的冲水、积水漏水、电线漏电、落地灯、管道堵塞、暖气不加热等。《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面、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对发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为:< /P> < P>(1)基础设施工程、基础工程和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漏五年;(3)采暖、制冷系统两个采暖、制冷周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两年 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从交货日期算起对于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买受人应当要求出卖人在交付房屋前对明显或者已知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因为购房者在接受房屋时,一般都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者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收到经验后,他们确定没有质量问题,然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到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进行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待对方解决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不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保修期内对一般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修理或延误修理,买方可以自行修理或委托他人修理,修理期间的修理费用和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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