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起诉债权人的案件 |
释义 |
1、 保证人向债权人起诉,除非债权人欺骗保证人,取得保证人的保证,保证人提供保证后,应当立即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应当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债务人财产仍不能由法院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清偿责任,不得提前抗辩。也就是说,无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无论是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在担保合同中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属于一般担保。 总担保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予以中止(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在“保证期”之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还有一个“保证期”,在法律规定中称为“保证期”。超过该期限,债权人未提出上述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合同中可以规定保修期。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执行。《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或者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担保期间,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 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根据主合同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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