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枚公章改变了担保责任的方式。为什么它是自我加压的 |
释义 |
[案情]: 被告河北省一家航运公司与原告石家庄市一家银行签订了造船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向被告河北某航运公司提供贷款600万元,被告天津某航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河北某船务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偿还贷款。原告石家庄市一家银行多次向两被告出具“收款通知书”,两被告还在原告石家庄市一家银行的“收款通知书”上加盖公章以示确认。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于2003年7月28日向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出具《担保义务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虽已注意到担保责任变更,但仍在“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北某航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天津某航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达,合法有效。原告石家庄市一家银行根据合同向被告河北省一家航运公司提供了贷款。被告河北省某航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应向石家庄市某银行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河北省某航运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条款。被告天津水运公司在主合同上加盖保证人公章,并由原告石家庄市一家银行和被告河北省一家船运公司签订保证条款。据此可以认定,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与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成立担保合同。关于被告天津水运公司的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天津水运公司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但被告天津水运公司在原告石家庄市银行2003年出具的《担保义务履行通知书》上加盖公章,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且加盖公章时已注意到担保责任的变更,应视为违约担保责任是为了改变借款合同中担保责任的方式,经双方协商,即合同中被告天津水运公司的担保责任由一般担保责任变更为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应当承认被告天津水运公司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间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只要债权人在期限内,因此,被告天津水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清偿被告河北船务公司在借款中的全部债务合同。最后,天津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被告河北省一家航运公司向原告、石家庄一家银行向被告、天津一家水运公司还款,对贷款和利息负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宣判后,三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有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两种。保证责任的两种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对于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财产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债务的,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关于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与债务人的顺序是一致的。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先履行债务。从两种责任方式的比较中可以明显看出,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债权人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符合债权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相应解除。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启动”担保人,无需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对于保证人而言,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本案中,被告天津水运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河北船务公司借款600万元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向其发函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说明情况,并要求其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但被告人并未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仍在“通知”中盖章确认担保责任变更,造成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加重其法律责任。真是遗憾。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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