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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扣留标的物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和《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施行前,债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不应是留置权的标的物。该条还通过改变留置权标的物的价格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因此,留置权原则上必须是流通中的物或限制流通的物。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流通财产作为留置权标的物受到限制的,留置权人可以利用留置权督促债权清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财产,但不能直接使用留置权更改价格的留置权。取得留置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对留置权标的物的占有。但是,当事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是侵权等非法形式,有的是买卖合同、无故经营等合法形式,但由于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只能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等法律可以保留的合同而取得。因此,留置权标的物的合法占有,是指依照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占有,否则不能认定为合法占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享有的优先权实际上是留置权,这表明留置权的财产范围已经扩大到房地产,但它只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扩大适用范围。债权与债务人动产的关系债权必须涉及债务人占有的动产。留置权的取得必须以留置权的标的物,如加工费、仓储费、运输费等享有债权,并且债权已经达到清偿期限。取得留置权的原因是债权已经清偿,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由于在债权清偿前债务人能否履行到期债务是不确定的,债权人即使拥有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取得留置权。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债权的期限;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债权的清偿时间履约通知或法律形式。实践中应当看到,债权已到清偿期,这只是取得留置权的重要条件,而不是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只能在宽限期届满后行使,这是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之一。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必须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是一种合同关系,排除不当得利、无故管理、无因管理等债权关系,侵权行为等等。只有当债权是由占有标的物引起时,才能认定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有关。因此,债权人可以保留押金、运输的货物或者工作成果。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无关的,不能取得留置权。债权的发生与留置动产有关,应当支持留置权的行使。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留置权标的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问题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留置权标的物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留置权标的物限于动产,留置权标的物只能合法占有。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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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2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