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留置权措施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本级及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监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请求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协助。 本文是关于留置权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实施和撤销。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留置权取代“两规”,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法治问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对法律。这一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性限制,提高审批权限,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留置措施不采取时及时解除,以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权措施。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款规定了留置权的审批权限。各级监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应当由本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而不是由个人意志决定,也不是由少数意见决定,而不是由多数意见决定。就审批机关而言,市、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并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第二款规定留置权的期限和解除。保留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随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保留期限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以前没有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犯罪)而不能重新计算。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保存期不超过六个月。省级(含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的,除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实施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没有配备检察院、法院“法警”等执法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权等措施的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与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权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并将其带到留置地,这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以防止妨碍留置权的发生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公安机关将被调查人羁押在特定场所后,还可能需要派人看护,以保证被羁押人的安全,保证羁押期间讯问和其他相关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注意的是,有些同志反映留用期限不够,希望延长。我们不应该简单地从办案的角度来考虑,而应该从政治的角度来考虑。如果时间过长,会增加社会对留置措施的疑虑和忧虑,增加安全风险责任。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更加扎实地做好羁押前工作,提高效率,突出重点。第170起监察机关移送起诉采取羁押措施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羁押,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十日内作出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解除留置权措施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只要符合解除留置措施的规定和条件,有关部门和单位就需要按照规定解除留置措施。解除留置权措施的程序不十分明确,有具体的法律要求等。建议您及时向法律咨询网律师求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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