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因素是什么 |
释义 |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因素是什么。留置权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履行,因此债权人应当享有留置权。至于债权的原因,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为了取得留置权,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无论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但是,简单占有,如用人单位的家务、工作中使用的家电,是占有而不是占有,因此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表债权人占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并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债权人虽然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到清偿期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和留置权的问题不会发生。只有当债权达到清偿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权未满清偿期,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满清偿期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力支付。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关。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关,才能享有留置权。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留置权牵连关系是债权与留置权占有的关系,即债权的取得与标的物的占有是以同一种合同关系为基础的。债权的发生和标的物的占有是由于同一合同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例如,寄存人对寄存物瑕疵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对寄存物具有留置权。另一个例子是,承包商对合同标的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的实践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更为严格。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扩大留置权的范围。例如,债权返还与标的物是基于同一生命关系,也应视为牵连关系。比如,如果两人在会后误拿对方的伞,一方的归还权和另一方的归还权是建立在同一种生活关系的基础上的,所以双方对对方的伞都有留置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除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外,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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