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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的相关法律权利
释义

占有权的基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因此,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当然有权继续占有留置权。留置权是留置权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收取留置财产孳息的权利。收取孳息的权利是基于留置权的效力,而不是基于占有权的效力。因此,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收取孳息后,孳息留置权与原物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功能,可以用来清偿债权。留置权人原则上只能占有、扣押留置财产,不得使用。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使用留置权:一是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权。这种使用是经所有者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自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必要费用报销请求权。因为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权支付必要的费用,其受益人是留置权的所有人,即债务人。例如,日本《民法典》第299(1)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支付必要的费用后,可以要求所有人偿还”。保留财产的必要成本是保留财产保全和管理的必要条件。费用请求权属于留置权的范围。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权,并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这种优先权是除日本以外采用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普遍承认的。优先权的赔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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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