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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产权人同意,房产抵押无效
释义

未经产权人同意,该房地产抵押权无效
    

2008年1月31日
    

案情简介:
    

李某为房产证号为223752、170112、223724的房屋产权人。2004年9月,王某以与李某母亲合伙投资为由,骗取李某母亲上述3张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3月,王某利用李某的房屋产权证,伪造李某的身份证、居委会证明等相关材料,伪造李某向温州某银行的按揭贷款,并以李某的名义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直到同年4月2日,李某和母亲才从市房屋交易所获悉,上述三套房屋房产证已由王某抵押给银行。于是,李某和母亲多次向银行反映无果而有纠纷,并委托罗×民的律师代理此案。他们要求确认王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并责令银行与王某将证书编号改为223752、170112、223724的房屋所有权证退还李某。
    

庭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合同上的签字是否由原告李某本人书写,是否有原告李某的后续追认授权。为此,我向法院申请对抵押合同中的“李”字是否由李本人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后来确认不是李本人签字。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房产证是原告母亲给我的。当时,他妈妈让我到外面去申请原告的身份证。身份证的照片也是他母亲提供的。签订抵押合同的人也被原告母亲找到,抵押得到了原告母亲的认可。被告银行在抗辩时,承认抵押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原告签字,但认为其在签订合同时尽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假身份证难以辨认,其抵押行为不存在过错。对此,笔者认为: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李先生是该房屋的业主,房产号码为223752、170112和223724。被告王先生既不是这三套房产证的所有人,也没有得到李先生的任何授权或认可。因此,被告王先生无权抵押李先生的上述产权。2根据贷款通则,贷款人在接受抵押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负责核实抵押物。在本案中,银行没有认真核实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上的签字,也没有核实抵押人是否为抵押物的真正所有人。因此,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未能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无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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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