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巧妙地运用反担保来消除合同风险 |
释义 |
1、 从1999年起,广州一家房地产集团就开始与澳门一家公司洽谈,共同经营一栋商务楼。双方就合作前景和投资比例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谈判。最后,双方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作企业,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投资比例1亿元人民币,如广州某房地产集团投资35%,澳门某公司投资65%。双方都对这个项目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他们对经营项目、合作期限、资金来源、股本投资比例及折价、分期分批时间、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组织运作等具体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并签订了21页的正式项目合作合同。 签约后,广州某房地产集团和澳门某公司及时注入第一期,新机构已经开始运作。然而,不久前的10月,澳门一家公司向花旗银行贷款1100万美元,用于开发该项目。银行申请贷款时,澳门一家公司和银行要求广州一家房地产集团签署担保书,由于广州市处于不利地位,房地产集团与澳门某公司的合作合同中有担保条款:“乙方(澳门某公司)需向银行借款投资的,由甲方(广州某房地产集团)提供担保。”。 广州某房地产集团接到美国花旗银行和澳门某公司的通知后,发现合同存在漏洞。比如,这种大额投资贷款应该由澳门的一家公司承担,但现在风险责任牵涉到我们。如果澳门的一家公司事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我们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是不恰当的,但合同是经双方仔细审查后签订的,并已生效并开始履行。我们拒绝执行,违反了诚信原则,给人一个把柄是必然的。在很短的时间内,广州某房地产集团召集了大批法律界和商务界人士讨论此事。当我们都很担心的时候,我们发现合同末尾有一个固定的条款可以使用。条款是:“本合同由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应自觉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予以关注,我们应协调、补充和完善制度。”为此,笔者代表广州某房地产集团向澳门某公司提交了《XX项目合作补充合同》的书面文件。在补充合同中,笔者强调了双方的真诚合作,并提出了签订补充合同的三个具体要求: 1。我们同意提供担保,因为我们重视与澳门某公司的合作,按照原合作合同的规定,我们可以与美国花旗银行签订担保书,但需要在担保书中注明“贷款应直接转给合资银行”由担保人和担保人共同设立的合资账户,担保金到账后才生效,“由于贷款在注明时用于合资项目的投资,我们要求澳门某公司按项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分批支付前一笔贷款投资于合资公司后,可与股权一起作为下一笔贷款的抵押,澳门公司可再贷款。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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