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征收人在补偿中应该注意什么 |
释义 |
征收拆迁一直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热门话题,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与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相比,征收补偿协议的实施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在实践中更为复杂。在行政补偿过程中,除了补偿标准和范围外,还需要注意其他几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参照各省具体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3)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1)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房屋产权交易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依法提起的诉讼。(二)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应当向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易。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2) 房屋产权发生交换的,在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1) 因房屋征收需要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2)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3) 搬迁前应给予补偿。(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从我们长期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实践来看,除了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外,还需要注意住房保障、房地产评估、补偿协议、房屋产权交易等注意事项。当然,当当事人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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