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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常州市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权属的房屋,当事人有争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的决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
    

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条第三款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由于城市建设项目(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给排水、污水、防洪、环卫、燃气、护岸、码头、人防、道路照明、绿化等)的拆迁,非住宅房屋的产权一般不交换。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的数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管理办法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另行制定。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以计算单位为准,以房屋权属证书规定的面积为准。对于建筑面积不明确的直管公房,按租赁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22确定。第二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交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交换房屋的价款,解决产权交易的价差。
    

产权交易住宅按商品房价格或成交价格结算(未来房屋按核定价格结算)。产权交易所改建的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结算。
    

拆除非公益性住房附属物时,产权不交换,货币补偿由拆迁人给予。第二十七条拆迁人拆除公益性房屋,应当按照原规模重建或者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八条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和拆迁租赁单位的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使用面积(租赁面积)每平方米340元或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租赁关系终止后,拆迁人应当赔偿承租人。租赁关系不能终止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拆除私人租赁住房,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交换房屋产权。产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款办理。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拆迁安置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第三十条拆迁人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一条有抵押权的房屋的拆迁,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等费用。
    

安置房为未来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被拆迁人应当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被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或者实施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第三十三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腾出周转房。
    

安置房过渡期: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安置房过渡期:多层12个月,高层18个月。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被拆迁人或自行安排居住的房屋承租人,自逾期当月起,给予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对周转房使用者,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从逾期当月起支付。
    

第三十四条因非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转让等原因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效证明载明房屋用途为非居住房屋,实际用作非居住房屋的;(二)持有直管公房的非住宅租赁合同;(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非住宅房屋;(4) 经批准将原居住用房作为非居住用房,并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非居住用房。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经营性住房是指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品性经营性住房;经营性住房以外的非居住性住房统称为非经营性住房,包括经营性住房配套住房、生产、办公、医疗、文教、仓储等住房。
    

第三十五条拆迁户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给予3天公休日(过渡户2次),不影响工资、奖金、晋升等待遇,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第三十六条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搬迁奖励费、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燃气倒班补贴和过渡期非住宅住房停产停业补贴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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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