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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是否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的
释义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否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的
    股东代表诉讼不仅仅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
    在股东自身利益因董事、高管的违法行为受损时,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
    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是三年。
    股东代表诉讼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开始算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股东代表诉讼管辖是怎样的
    法律网提醒您,股东代表诉讼管辖是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是公司,胜诉的利益也是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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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4:15